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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機金屬結構主要構件的報廢標準
時間:2012-06-16 點擊:2759次
1、主要受力構件,如主梁、端梁等構件失去整體穩(wěn)定時應報廢。
2、起重機主梁、端梁、小車架、吊具橫梁等主要受力構件發(fā)生明顯腐蝕時,應當進行檢查、測量和計算。當核算出的承載能力不能達到額定承載時,應當進行維修使其達到使用要求,或者進行改造降低額定起重量,否則應當予以報廢。
3、起重機主梁、端梁、小車架、吊具橫梁等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,應當停止使用,只有對裂紋的影響和采取阻止裂紋繼續(xù)擴展的措施進行安全評價確認可以使用,或者更換有裂紋的結構件后,方可繼續(xù)使用,否則應當予以報廢。
4、起重機主梁、端梁、小車架、吊具橫梁等主要受力構件因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、安全運行時,如不能修復,則應當報廢。
5、當橋式起重機的小車位于跨中起吊額定載荷時,主梁跨中的下撓值在水平線下,達到跨度的1/700時,如不能修復,則應當報廢更新。